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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由政府部门依法管理,以化解社会工伤风险、保障工伤人员权益为根本宗旨,政府财政负兜底责任,以社会效益为原则,不具有营利目的。是法定强制的社保险种,是职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企业负有依法为全部职工参保缴费的义务,如果企业不依法参保缴费,将承担法律责任。具有无限额保障功能。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法规规定范围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均可获得补偿,可以确保工伤(亡)职工获得充分的医疗救治和(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遗属)经济补偿,避免因不幸工伤而陷入生活困境。
意外伤害险:
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具有一定的分散意外事故伤害风险的功能,可以弥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伤者经济损失,但是以营利为经营目标。是一种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方与被保险方之间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由企业自愿选择投保,按保险合同约定缴费与理赔。属于限额责任保险。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废保险金。在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缴纳保费与赔偿金额挂钩,超过险额部分不予赔付,因此其保障水平有限。
总之,社会保险是对员工的基本保障其他商业保险作为补充
不能为节省成本而变相不缴纳社保!